考期臨近,月底的申碩統(tǒng)考留給我們復習的時間已然不足20天,今天新陽光教育就給大家?guī)韼讉同等學力申碩法學---民法的名詞解釋給大家,希望能幫助到大家備考:
1.民法:是調整平行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2.民事法律關系:指由民法調整形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財產關系的人身關系。
3.公民:指基于自然狀態(tài)出生而具有一國國籍的人。
4.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公民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5.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指公民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6.監(jiān)護:指法律規(guī)定的公民或單位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的監(jiān)管和保護的一種制度。
7.宣告失蹤:指《通則》規(guī)定的,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8.宣告死亡:指《通則》規(guī)定的,1、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幫發(fā)生之日起滿2年。
9.個體工商戶:指依法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yè)個體經營的公民,包括城鎮(zhèn)居民和農村村民。
10.農村承包經營戶:指按照承包合同規(guī)定依法從事商品生產經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11.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xié)議,各處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的一種組織形式。
12.法人: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13.法人的權利能力:指法人享有參與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14.法人的行為能力:指法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15.企業(yè)法人:指以生產經營為其活動內容,實行獨立經濟核算,自負盈虧,向國家納稅的單位。
16.非企業(yè)法人:指不直接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是指以國家管理和非經營性的社會活動為其內容的法人。
17.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民事行為。
18.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是指行為人內在的意思表現(xiàn)于外部的一種形式。
19.代理:是某人(代理人)依據本人(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規(guī)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指定,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受的制度。
20.委托代理:指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所產生的代理。
21.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據一定的社會關系的存在而設立的代理。
22.指定代理:是指根據指定單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
23.財產所有權: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4.占有:指對物的實際控制和管理。
25.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滿足生產和生活需要。
26.收益:是指利用所有的財產而取得的經濟收入或利益。
27.處分:是指決定財產法律上的命運,即對財物的處置。
28.原始取得:指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財產所有權第一次產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為根據,而直接取得所有權。
29.繼受取得(傳來取得):指所有人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財產的所有權。
30.財產共有權:指同一財產屬于兩個或兩個以人法律主體所有的一種財產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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