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qū)別
二者的區(qū)別表現(xiàn)在: (1)代位權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時,債權人可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因為債務人消極不行使其到期的債權;撤銷權是債務人以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chǎn)等時,債權人可主張撤銷權,即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因為債務人以積極行為危害債權人的債權。 (2)代位權的行使不問第三人是否知曉怠于行使的事實;撤銷權的行使要考慮第三人(受讓人)是否知曉危害債權的情形。 (3)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而債權人只要在債務人有危害債權之虞即可行使撤銷權。 (4)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不必過問債務是否到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