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
甲因犯強奸罪、故意傷害罪被人民法院數罪并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8年,服刑12年后被假釋。在假釋考驗期的第5年,甲盜竊一輛汽車而未被發(fā)現。假釋考驗期滿后的第4年,甲因犯搶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釋考驗期內盜竊汽車的行為。
問:(1)對甲假釋考驗期間的盜竊罪應如何處理?
(2)對甲假釋考驗期滿后的搶劫罪應如何處理?
(3)對甲最后的刑罰應當如何確定?
參考答案:
(1)對甲的盜竊行為的處理:應先對盜竊罪做出判決,然后把前罪沒有執(zhí)行完畢的刑罰(6年)和盜竊罪所判處的刑罰,數罪并罰,在對甲的盜竊罪進行判決時,應考慮其自首情節(jié)。
(2)對甲在假釋考驗期滿后的搶劫罪應按累犯從重處罰。因為假釋考驗期滿,原判刑罰視為已經執(zhí)行完畢。甲在原判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5年以內再犯搶劫罪,符合累犯的三個條件,應當成立累犯。
(3)對甲最后宣告的刑罰,應當先將前罪沒有執(zhí)行完畢的刑罰和盜竊罪所判處的刑罰,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再將該刑期與搶劫罪所判處的刑罰數罪并罰后,決定其最后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