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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先秦時期的法律制度
夏代的監(jiān)獄稱為“圜土” (08,填空,3);禹刑(05,名解,1) : “禹刑” ,是夏代法律的總稱、泛稱!蹲髠鳌酚涊d“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這里所說的禹刑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與刑罰。 “湯刑” (08,名解,2): 《左傳》記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 。這里所說的“湯刑” ,是商代法律的總稱,泛指商代的法律法令和刑罰。 “湯刑”也不是一部成文的法典。兄終弟及:是商代繼承王位的制度。商代王位的繼承是傳弟與傳子繼承并用的制度,傳弟一般按年齡長幼依次繼承。兄終弟繼,傳子有傳兄之子、傳弟之子和傳嫡子幾種。商代后期,傳嫡子為王制漸為流行。 (03,判斷,3)
三刺(07,判斷,2): “三刺”也是中國古代法制(西周時期)的一項重要司法程序。舉凡重大疑難案件,都要經過這個程序,即“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 。也就是說凡是重大疑難案件,首先要交給群臣討論,群臣討論后尚不能決定,再交給群吏討論,若還不能決定,就交給所有國人討論。該制度是“明德慎罰”思想再司法實踐中的體現。
西周五刑(07,名解,2):即墨、劓、剕、宮、大辟等五刑.
西周禮刑關系的主要內容(07,簡答,3):一般認為,禮的很多規(guī)范實質上具有法律甚至國家根本大法的性質。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來懲治和防止犯罪。禮與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組成部分。兩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調整社會關系和規(guī)范人們的行為。凡是禮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禮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二者相輔相成,即所謂“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入刑,相為表里” 。二者之間,既有聯系也有區(qū)別,概括而言,禮刑一般關系是這樣的, “禮”與“刑”是西周法律體系的不可分割的兩個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了當時完整的法律體系。其中, “禮”是一種積極的規(guī)范,即正面地、積極地規(guī)范人們,要求人們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而“刑” 是同“禮”相對應的一個范疇,多指刑法和刑罰,處于消極被動狀態(tài),是對于—切違背禮行為進行的處罰。凡是禮所禁止的,亦為刑所不容,二者相輔相成,即所謂“禮之所去,刑之所取” , “出禮入刑” 。
西周婚姻“六禮” (08,不定,11)(04,不定,1)(03,論述,2):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西周借貸契約采用(06,不定,1)(06,不定,3):一種稱為“質劑” ,是買賣關系的;一種稱為“博別” ,是借貸關系的。
西周將故意犯罪稱為(06,填空,1):“眚”是指過失犯罪, “非眚”既是故意犯罪。 周穆王時,為革新政治,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在法律方面命令呂侯作“呂刑” 。 (05,不定,11)(03, 單,9)
民事刑事案件的區(qū)分(04,判斷,1):民事案件稱為 “訟” ,刑事案件稱為“獄” 。 “七去三不去” (03,論述,2):所謂“七出” ,《大戴禮記·本命》記載: “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 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 ”所謂“三不去” ,按照《大戴禮》所記載為: “有所取無所歸” 、 “與更三年喪” 、 “前貧賤后富貴”.
第二章 秦代法律制度
秦代皇帝的命令稱為制與詔, “制”是口頭命令, “詔”是書面命令。 (05,填空,1) “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04,填空,1):《秦律》:“賊殺傷人為公室,子盜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不為公室告。即父母對兒女盜竊自己財產的行為提出控告,兒子對父母,奴妾對主人肆意加諸自己的刑罰提出控告,為“非公室告” ,凡屬“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而控告他人的賊、盜行為屬于“公室告” ,官府予以受理。庭行事,決事比(05,判斷,3):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審判的成例。廷行事在當時的司法實踐中已成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決事比:是漢代的法律形式之一。 “比謂類似。 ”即可以用來比照斷案的典型判例。漢朝廣泛采用判例斷案, “比”能補充律令之不足,對維護封建統(tǒng)治更具有靈活性,但也為司法官吏破壞法制提供了方便條件。
第三章 漢代法律制度
漢文帝、漢景帝的刑制改革廢除的肉刑是劓、鯨(08,不定,12); 西漢武帝時期制定的漢律包括(08,不定,13):西漢立法活動頻繁,除《九章律》外,還有《傍章律》、
《越宮律》、《朝律》等; 漢《九章律》增加的三篇不包括《興》 (06,判斷,1) (07,不定,12):《九章律》在原秦律六篇《盜律》 、 《賊律》 、《囚律》 、 《捕律》 、 《雜律》 、 《具律》的基礎上,增加了《戶律》 、 《興律》 、 《廄律》三篇,形成九篇體例;
“左官”罪(05,判斷,1):漢武帝時規(guī)定,不準諸侯私自選任官吏,凡官吏違反法令私自到諸侯國任官的,就構成“左官罪” 。
第四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重罪十條” (08,不定,14)(04,不定,9):重罪十條始于北齊律(北魏朝),它是將危及封建國家根本利益的十條最嚴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強調這十種犯罪是打擊的主要對象。北齊律所規(guī)定的重罪十條: “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
北齊中央主持審判的機關稱為大理寺(08,不定,15)“八議” (06,不定,2)(03,簡答,2):所謂“八議”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以下八種人犯罪,一般司法機關無權審判,必須奏請皇帝裁決,由皇帝根據其身份及具體情況減免刑罰的制度。這八種人是:議親,指皇親國戚;議故,指皇帝的故舊;議賢,指依封建標準德高望重的人;議能,指統(tǒng)治才能出眾的人;議功,指對封建國家有大功勛者;議貴,指上層貴族官僚;議勤,指為國家服務勤勞有大貢獻的人;議賓,指前朝的貴族及其后代。(親故賢能,功貴勤賓)“準五服以治罪”(05,判斷,2):西晉《泰始律》第一次將“五服制”作為定罪量刑的原則。 “名例律” (05,不定,12):名例律產生的經過是戰(zhàn)國時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編撰《法經》,其中《具法》位局第六篇,《具律》源于《法經》的《具法》,有總則作用。商鞅改法為律,成為《具律》。漢承秦制,蕭何作《九章律》,里面就有《具律》。魏國在漢律的基礎上制定《魏律》,將《具律》改成“刑名” ,置于律首。《晉律》在刑名之后加上“法例”一篇!侗饼R律》而把“刑名”和“法例”合成“名例”一篇,名例律。豐富了總則,精簡了分則。這種“總則在前,分則在后”的模式為后世影響很大。主要內容:按犯罪情節(jié)的輕重給予加刑或減刑的法律規(guī)定.官當制度(05,簡答,1)(03,簡答,2):所謂“官當”是法律允許貴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擋徒流罪的一項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級特權原則在法律中的又一具體體現。 “官當”作為一項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時期的《北魏律》和《陳律》。“官當”成為保護犯罪的貴族官僚地主逃脫刑罰制裁的手段。“官當”制度確立以后,隋唐宋的封建法典均予以沿用。明清法律中雖未明確規(guī)定“官當”之制,卻代之以罰俸、革職等一系列制度,以繼續(xù)維護封建官僚的等級特權.
第五章 隋唐法律制度
唐代的法律形式(07,不定,13)(04,不定,4):律、令、格、式、典類推制度(04,名解,1):《名例律》規(guī)定: “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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