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述人格權與身份權的區(qū)別。
不作為行為構成犯罪,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此所謂的特定義務一般來源于四個方面,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來自職務或業(yè)務上的要求;來自法律行為的義務;來自行為人的先行行為而產生的義務。二是行為人的不作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1)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即享有選舉權的主體的廣泛程度,是指除國籍、年齡、無精神病以及未經依法剝奪政治權利外,不另設其他資格限制而普遍享有選舉權的原則。 (2)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即一切選民在每次選舉中只能在一個地方投一次票,而且一切選民所投的選票效力相等。 (3)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直接選舉是指由選民親自投票選舉代議機關代表或議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選舉方法;與它相對的間接選舉則是由選民選舉出選舉人或者選舉團體,然后由選舉人或選舉團體再選出代議機關代表或議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選舉方法。我國選舉法從實際出發(fā),確立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揚長避短。 (4)無記名投票的原則,又稱“秘密投票”,是指選民不署自己的姓名,親自書寫選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投票方法。其優(yōu)點在于保守秘密,保證選舉人自由表達自己的意志。 (5)選舉權的物質保障和法律保障。我國選舉法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這從物質上保障了選舉的進行。同時,選舉法還專章規(guī)定了“對破壞選舉的制裁”,此外,我國其他法律、法規(guī)也從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對選民和代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