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答:西周禮刑關系的主要內容
二者之間,既有聯(lián)系也有區(qū)別,概括而言,禮刑一般關系是這樣的:“禮”與“刑”是西周法律體系的不可分割的兩個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了當時完整的法律體系。其中,“禮”是一種積極的規(guī)范,即正面地、積極地規(guī)范人們,要求人們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而“刑”是同“禮”相對應的一個范疇,多指刑法和刑罰,處于消極被動狀態(tài),是對于—切違背禮行為進行的處罰。凡是禮所禁止的,亦為刑所不容,二者相輔相成,即所謂“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入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