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述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 商鞅變法是指戰(zhàn)國時期的秦國,在法家商鞅的主持下把法律法令作為基本手段的變法運動。其主要內容有: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容;運用法律手法推行富國強兵的措施;以法律手法剝奪舊貴族的特權;面貫徹法家以法治國和明法重刑的主張;鼓勵告奸,實行連坐。
廣義的法律執(zhí)行是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法律執(zhí)行,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履行職責,執(zhí)行法律的活動。其特點有:(1)主體的有限性,只能是行政機關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2)主動性, 即執(zhí)法主體積極主動地履行職責;(3)內容的廣泛性,即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生活的方方面面;(4)單方意志性,即行政主體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不必與相對人協(xié)商和經其同意;(5)程序的效率性,強調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和發(fā)揚民主。
代表享有下列權利:(1)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fā)表意見;(2)依法聯(lián)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3)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4)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5)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6)獲得依法執(zhí)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人身特別保護、言論免責保障、物質經濟保障);(7)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